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中梦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规〔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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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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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金融创新,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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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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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市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按程序备案核准、接受商业银行托管的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类企业。以上企业可以为新发起设立,也可以是外地迁入,还可以是已在本市注册登记,需要变更登记为股权投资类的企业。包括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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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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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均应以货币形式和以法人、自然人的名义出资,不得以受托方式出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托管协议。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设立其他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次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后续资金在3年内到位。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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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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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政府建立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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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及产业与金融的联系合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市商务局负责外资企业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批;市工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含信息统计);市财政局负责地方扶持政策的兑现;市科技局负责被投资企业科技政策的落实;市经信委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对接,落实被投资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和优化税务服务工作。以上须转报上级机关的,由有关联席单位协调企业申报报批,并实行限时服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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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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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辖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比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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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类管理公司,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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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制企业协议的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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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类管理公司纳入我市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依法纳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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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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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按6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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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按6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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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时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分享的6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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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须在本市证券机构托管,减持股份时实现的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的65%给予奖励。(辖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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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奖励资金10万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资金10万元。奖励资金发放时须约定,受奖企业在存续期内不得迁离荆州,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所获奖励2倍以上的金额的违约责任。以上奖励以其在本市投资的第一笔资金到位时,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核定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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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权投资类企业未享受以上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存续期内愿租用政府安排的办公用房,可享受免租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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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第一年到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存续期余年按50%奖励,用于高管深造、培训、购房。非高管人员对本市辖企业上市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当年按个人所得税额实行等额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额奖励缴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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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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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产业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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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适用对象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信息,相关部门定期将合适的企业或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的辖内企业,优先列入到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相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给予政府资源支持,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其在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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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在荆州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视作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银行机构在荆州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合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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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适时成立荆州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约束作用,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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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